中国人口在20年前进入了低生育水平新阶段。2011年4月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证实,从全国看,中国大陆人口的总和生育率为 1.188。这意味着,如果中国夫妇按照相应年龄别生育率来完成生育,那么终其一生平均只生育1.2个孩子。这种结果再次创下中国生育率调查的最低记录, 对人口研究乃至整个社会震动极大。
面对如此低的生育率数据结果,需要探讨的问题有三个:一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是否相对准确,结果是否可信,换句话说,“六普”数据是否存在 严重的出生漏报?二是,如果“六普”数据基本可信,那么造成这种极低生育率的原因到底有哪些?三是,如果中国已陷入极低生育率阶段,那么生育政策是否应该 调整?
对上述三个问题,我的回答是:首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是相对准确的,并没有严重的出生漏报,应该得到尊重,不能被轻率否定;其次,第六次 全国人口普查揭示的极低生育率,主要是由于育龄女性在晚婚婚育方面的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农村女性的婚育年龄显著推迟所致。再次,当前中国的生育水平已经过 低,而长期维持极低的生育率,对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灾难,应该尽快完善现行生育政策。
“六普”数据应当得到尊重
近年来人口调查与研究的经验告诉我们,调查数据总会存在一定缺陷,但也总是能反映出实际变化,因此,仍然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尤其在有关结果的统 计调整和估计上要极为慎重。耗资巨大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了提高调查质量在普查方法上做了较大的改进,然而其数据结果是否会像第五次人口普查那样再次陷 入信任危机,值得警惕。
新的人口普查结果出来后,有的研究通过一些简单比较便声称“六普”数据严重漏报,并对有关结果加以大幅度调整。这似曾相识,也令人担心:如果每 次新的人口普查和调查结果总是被轻率地否定,那不仅会阻碍对以往认识进行实际检验,还会影响从数据中提取有用信息来把握实际人口形势。
中国人口在20年前进入了低生育水平新阶段。但是,种种客观和主观原因导致人口研究在实际生育水平问题上处于长期迷茫的状态。尽管以往人口调查统计不断重复验证了极低生育率结果,然而这种结果并未引起认真重视。
实际上,中国生育率统计研究陷入了一个怪圈,即看到低生育率调查结果,便加以质疑和否定,将其简单归因于出生漏报,再大幅度调高生育率估计,然 后反衬问题严重,并据此强调人口增长形势严峻,并继续严格生育控制,于是后来调查再现极低生育率结果。如此循环往复已经延续了多年。
问题的症结在于,在人口发展进入新阶段后,人口研究在对低生育现象缺乏认真的经验核实、原因探讨和深层理论研究的情况下,便认定出生漏报是中国低生育现象的首要原因、甚至是惟一原因,于是否定极低生育率的调查结果,同时用大幅调高的生育率估计掩盖了生育率过低的风险。
这种倾向普遍存在于以往的人口研究和预测之中,误导了对生育水平的正确把握,误导了实际人口工作,也误导了未来人口发展趋势的前瞻性估计。“六普”结果表明,中国总人口规模远低于以往人口预测和规划水平,人口结构的少子化和老龄化程度也大大超出了以往的预测。
这些情况充分证明了以往忽略低生育率风险的危害。笔者认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揭示了中国生育率的最新变化,应该得到尊重。退一步说,即便“六普”数据存在缺陷,仍可以反映中国人口的基本状况和趋势。
“六普”极低生育率溯源
实际上,就生育率而言,“六普”数据是一个整体。除了一个极低的1.18总和生育率,深入分析还能提供更多极为丰富的重要信息。
本文仅通过比较“六普”生育指标与以往相应统计来反映中国低生育水平的发展变化,看它主要体现在什么地方和什么特征的人群中。结果发现,女性推 迟婚育年龄是中国总和生育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近年来全国青年妇女、尤其是乡村青年妇女的初婚初育年龄推迟导致其一孩总和生育率显著下降,并导致 “六普”全国的总和生育率下降。
1.“六普”低生育率主要体现为一孩生育率下降
“六普”揭示的总和生育率为1.188,比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1.338)降低了0.15,而且打破了2000年“五普”创下的最低记录(1.22)。总和生育率不过是各孩次总和生育率的合计,比较孩次生育率便能了解生育率变化发生在哪个孩次上。
经分析发现,“六普”总和生育率之低,主要是因为其一孩总和生育率仅为0.728,比10年前“五普”的0.867和2005年1%人口调查的 0.891显著降低。然而,“六普”的二孩和多孩的总和生育率与以前相比,要么大体持平,要么略有提高。因此,可断定,此次“六普”的低生育率,主要是低 在一孩生育。如此之低的一孩生育率,以前只发生在中国部分城镇人口中,但在“六普”中却成了全国城乡的普遍情况。
2.一孩生育率下降是因为城乡一孩生育年龄普遍推迟
婚育年龄明显推迟是所有低生育率人口的共同特点。2000年“五普”和2005年1%人口抽样时,全国一孩的平均生育年龄分别为24.5岁和24.6岁,而“六普”相应统计则提高到26.6岁。这表明,近五年来,中国育龄女性的一孩生育年龄平均每年提高0.4岁。
这种变化速度在全世界人口统计中绝对属于凤毛麟角、极为罕见。这样显著的一孩生育年龄推迟必然会导致上述极低的“六普”一孩生育率。
3.过去五年,一孩生育率显著下降的重点在农村
按城镇和乡村分别计算的总和生育率揭示出,“六普”这两类地区的结果都比2005年相应结果有所下降,并且城镇和乡村都在一孩生育率上下降十分明显。
其中,乡村的总和生育率下降特别显著,从2005年的1.654下降到“六普”的1.444;就乡村的一孩生育率而言,从2005年的0.990下降到“六普”时的0.771,降幅达到了0.219。
值得注意的是,总和生育率下降,主要体现为一孩生育率降低。从“六普”结果看,无论城镇还是乡村,二孩和多孩生育率的变化并不大,甚至略有提高。这些结果进一步表明,“六普”的低生育率主要是乡村一孩生育率显著下降的结果。
4、一孩生育率的下降源于婚育年龄显著推迟
婚育年龄推迟是中国生育转变进程的重要因素。不过,初婚初育年龄推迟是先在城镇发生,而乡村则在其后相继跟进。尽管近五年中一孩平均生育年龄在城镇和乡村都有显著推迟,但“六普”乡村一孩生育率的下降却要比城镇更明显。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生育推迟并不代表不再生育。许多夫妇年轻时推迟的一孩生育,在一定时间后最终还是要发生的。于是,当城镇中的一些更年轻的夫妇正在推迟一 孩生育时,还有另一些较年长的夫妇最终实现了前一段时间推迟的一孩生育。因此,当前在城镇中实现以前推迟的生育的情况较多,就会部分抵消另一部分更年轻的 夫妇正在推迟生育的影响。这便是城镇中正在发生的情况。而乡村婚育年龄推迟相对较晚,没有太多夫妇要补偿实现以前推迟的生育,所以婚育年龄推迟对生育率的 影响便更为突出。
其次,近年来,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镇,她们执行的生育政策要宽松于原有城镇人口,自然对城镇生育率也会有所影响。比较2000年“五普”、 2005年全国1%人口调查和2010年“六普”的乡村育龄妇女的年龄别未婚比例曲线便能发现,2000年和2005年两条曲线之间变化很小。但 是,2005年和2010年期间,这一曲线在20岁至35岁的变化非常显著,尤其是22岁至25岁的年龄别未婚比例提高幅度都在10个百分点以上,而这段 年龄正是一孩生育的高峰期。
“六普”显示,乡村20岁-34岁育龄妇女的实际未婚比例为30.1%。要是假定其各年龄的未婚比例都保持在2005年水平不变,那么可推算出 “六普”这个年龄段乡村妇女的未婚比例将只有22.2%。这表明,近年来乡村年轻妇女显著推迟初婚年龄已导致“六普”时乡村该年龄段妇女的实际未婚比例提 高了7.9个百分点。
由于未婚妇女只构成生育率的基数,而实际发生的生育数极少,因此乡村未婚妇女比例提高自然会导致“六普”乡村一孩总和生育率显著下降。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上述各种生育率统计、变化及影响因素均是对“六普”生育数据分析直接汇总计算的结果,未做任何统计调整。换句话说,笔者只是“就米下锅”而没有任何“添油加醋”,也并不想估计“六普”生育率的“准确水平”。
极低生育率并非主要源于瞒报漏报
既然上述判断均是依据统计直报的“六普”数据的分析结果,未经任何统计调整,那么还需要回答一个问题,农村女性首次生育年龄显著推迟及其生育率显著下降,会不会全是瞒报漏报所产生的结果?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极小。
第一,“六普”的生育率下降主要发生在一孩生育上,而二孩生育和多孩生育的水平却普遍略有上升。然而,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农村,现行生育政策并不 限制一孩生育,所以相对其他孩次生育而言,育龄妇女对其一孩生育并没有必要去做刻意瞒报。而二孩和多孩生育则更有可能是计划外超生,所以也更可能出现瞒报 漏报。但是,“六普”生育率显示的变化则正好相反,一孩生育率大幅下降,二孩生育率与以前大体持平,多孩生育率甚至略有回升。这很难把过去十年、尤其是近 五年一孩生育率的显著下降归因于瞒报漏报。
第二,“六普”的数据揭示出,生育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晚婚晚育蔚然成风,并且从城镇地区向乡村地区迅速蔓延,导致年轻妇女中的未婚比例显 著提高,而且导致各孩次平均生育年龄的显著提高。就这两个方面的统计数据而言:对于前者,很难解释已婚育龄妇女有什么必要隐瞒已婚事实而谎报为未婚;对于 后者,也看不出在“六普”中已经申报前一年中有生育的妇女还有任何必要夸大自己的年龄。
第三,“六普”极低生育率是否因为流动人口出生漏报更多?答案是否定的。
至今依然有不少人认为,流动人口是超生游击队,出生更多而又漏报更多。但是,事实恰恰相反,人口流动会抑制生育而非相反。首先,目前,中国流动 人口在数量上早就不是游击队了,而是形成了真正的流动人口大军。更重要的是,以往很多研究已经表明,流动人口的生育率很低,甚至低于非流动人口。他们是生 产大军,同时抑制着自己的生育。
“六普”数据再次证实了上述结论。普查结果显示,全国非流动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1.206,而全国流动妇女的相应统计则只有1.143。并且, “六普”低生育率其实是由于非流动人口生育率显著下降,从2005年的1.427下降了0.221。而“六普”流动人口总和生育率与2005年相应水平 (1.137)相比反而略有回升。但是,应该看到,这个回升只是体现在二孩和多孩生育率上,而一孩生育率则是明显下降。
综上所述,中国城乡日趋普遍的晚婚婚育可以解释十年来中国生育率的显著下降,而且晚婚晚育事实存在。因此,我认为,中国“六普”揭示的生育率下降应该基本上反映了中国实际的人口变化,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瞒报漏报的结果。
正视中国生育水平过低风险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六普”的极低生育率并不是由于二孩和多孩总和生育率的降低,而是由于一孩总和生育率的显著降低。而且,这个显著降低也主要 不是体现在流动人口上或含有大量流动人口的城镇,而主要是体现在乡村人口上,即那些当前居住于乡村的农业户籍妇女。显然,这些农村女性并不是人们通常认为 最容易出生漏报的孩次和人口类型。
更重要的是,“六普”数据分析反映出,其一孩总和生育率下降有其内在原因,即婚育年龄普遍的推迟,尤其是乡村妇女近年来未婚比例的显著提高。这 些新变化可以表明,晚婚婚育模式不断发展和蔓延,而且已经从城镇扩展到乡村,这自然会导致总和生育率更低,同时也意味着生育水平过低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历次人口普查的35岁-39岁年龄组妇女的平均子女数反映出,从“40后”到“70后”,不同年代出生的妇女的终身生育水平不断趋近现行生育政 策要求。而更具可比性的总和递进生育率指标则在2000年时就已经低于生育政策要求,而且水平相当稳定,这就表明十年来总和生育率的变化波动主要来自于育 龄妇女结构的时期变化。多指标的纵向变化比较也同样反映出,婚育推迟及孩次结构等时期影响在近年中加大,导致“六普”总和生育率极低。
当然,本文中无论是哪一种生育指标,都是根据育龄妇女自己申报的情况统计出来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受瞒报低报的一定影响。然而,对这些指标的分 析仍然可以反映生育水平的基本状况和变化趋势。也就是说,“六普”极低生育率并不是纯粹由于出生漏报,除了漏报影响以外,还另有原因。
如果人口研究先入为主,不对调查数据做认真细致的研究分析就过早下结论,很容易发生错误。
比如,有的学者轻率地断言,既然现实中超生现象仍旧存在,那么总和生育率根本不可能低于政策生育率水平。要是依据这种判断,“六普”数据已经是一塌糊涂,不值得再做任何分析了。实际上,事情哪有这么简单,这完全是一种很不专业的、似是而非的误导。
政策生育水平本是对全国妇女的平均终身生育数量要求,而总和生育率则只是个时期生育指标。人口学早就证明,由于许多时期因素的影响,时期生育率指标经常会偏离终身生育率。在人口转变阶段,由于婚育年龄不断推迟,总和生育率还可以在较长时期中一直低于终身生育率。
当然,反过来也一样,如果将调查统计的总和生育率直接作为育龄妇女的终身生育子女数,即使不考虑数据漏报问题,也是过于简单化了。这是因为,它忽略了生育推迟不等于生育停止,其中大部分推迟的生育最终还会发生。
世上没有绝对纯净的统计数据,人口数据也是一样。因此我们应当吸取以往人口研究的经验教训,不要重入窠臼,对“六普”数据质量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在对出生数和生育率进行统计调整时使劲拔高。
实际上,发现人口数据中的不一致,并不能自动说明究竟是哪一方数据发生了偏差,各自偏差量到底有多大,当然也就不能确保所做的相应调整就一定正 确。事实上,以前出生和生育率统计与研究中就经常这么做,调整起来宁高毋低,由此形成的30%的出生漏报率的判断经官方认可和扩散,讹传甚广。
上述人为调整,目的就是支撑人口计生委多年不变的1.8生育率口径。然而,这么大规模的出生漏报从未得到过确凿证实,而1.8的生育率口径也已 经被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结果多次证明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仍沿用过去的认识和思路简单否定“六普”结果,大幅度调高生育率估计,一定会造成严重的误 导。
如果主管部门依然不信任“六普”数据,依然人为调高中国的生育率,那么很容易掩盖中国生育率已过低的事实,并导致忽略过低生育水平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既是中国面对的新的最大人口风险,也是以前一直遭到忽略的人口风险。
笔者认为,无论是决策者或是人口学界,都应该充分尊重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首先,要对“六普”人口数据做充分的分析和研究,其次,应把纵向和 横向的各方面人口信息联系起来考虑,再综合得出结论。特别是,在对“六普”人口数据进行统计调整时,更要慎重从事。毕竟,此前中国人口发展的基本事实是, 生育率已经长期过低,人口结构少子化和老龄化进程过快,而且问题还在深化,必须尽快采取对策加以缓解。在这个关键的历史时刻,千万不能重蹈以往对人口现实 的误判,一再贻误适时调整生育政策。
作者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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